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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南通发布报道,近日,因疏于履职,江苏南通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张某某被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。如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做出解释,除了直接从事生产、作业的人员,承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、管理人员也会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。
2019年2月26日,江苏南通如东县某公司在废水装置作业时,发生爆燃事故,导致两名员工死亡,经济损失三百万元。经调查了解,身为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,未严格执行公司设备设施拆除移位等管理制度,施工前也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,且未落实好现场管理工作;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规使用了电焊枪对法兰与短接进行点焊,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为监火人,并未到场对李某某的违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,因此引发事故。
“安全责任不是我的职责,我只负责工程部业务。”在接手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之初,张某某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承担事故领导责任很不服气。
检察官向他指明,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,工程部作为公司设备设施拆除、转移的主要部门,应该负责制定拆除方案、进度计划和落实现场管理的工作;对于拆除设备,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,及早做出预防措施,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和实施计划,最后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但在此次发生的安全事故中,工程部没有制定预案,只是与施工单位进行口头交代,也并未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,再加上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,才造成了事故的发生,因此作为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该承担事故相应责任。
在认真听取了检察官的意见后,张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,于次日在律师的见证下,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如东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,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、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、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都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。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履职到位,才能确保安全生产。
再次重申:
安全生产,人人有责!
管生产必须管安全!
安全生产没有如果!
安全生产谨记在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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